[摘要] 修改社屋法法案建議允許年老或長期病患的承租人,可申請家團以外人士居住以給予照顧。
修改社屋法法案建議允許年老或長期病患的承租人,可申請家團以外人士居住以給予照顧。立法會小組委員會認為條文只有承租人可提出申請的範圍過於狹窄,希望政府可循人性化角度考慮,將申請條件擴闊至社屋家團其他成員。政府表示會考慮。
立法會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社屋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列席會議。委員會討論到法案建議若承租人年老或患長期性疾病,而家團並無任何成員照顧時,可允許承租人申請家團以外人士居住照顧。以及有關社屋租金和解除同合等條文。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稱,委員會認為條文只有承租人可提出申請的範圍過於狹窄,希望擴闊至申請社屋的家團成員,在相關情況下同樣可提出申請,例如家團中非承租人的成員亦可因患長期疾病申請照顧,希望政府可循人性化角度考慮。政府表示會循相關方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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