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兩年前成交的一宗商務地塊,因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根據《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認定該用地爲閑置用地。
10月8日,珠海市國土資源局公示了一則閑置土地認定書(珠國土金閑置管字【2018】012號)。
兩年前成交的一宗商務地塊,因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根據《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認定該用地爲閑置用地。
該地塊爲加華城市廣場項目。
據了解,地塊位于金灣航空新城,爲珠海中南加華物業投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總價1.45億競得。且項目于今年3月進行了建設工程批前公示。
用地面積11883.34㎡,規劃土地用途商務、零售商業,容積率2.29,總建築規模42869.83㎡,其中地上建築面積27253.63㎡,地下建築面積15616.2㎡,建築層數1-19層,建築高度6-78.7米。
根據珠海國土資源局發布《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開竣工監管處置的若幹意見》指出,住宅用地必須自用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約定開工截止之日起三年內竣工,其余經營性用地參照該期限執行。
看來此次政府是動真格了,閑置土地清理正在進行時。
閑置土地如何處理?
不按期開竣工罰款或收回開發權
若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項目用地開竣工違約的,國土部門應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計收違約金;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各區國土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工時間的,應同時約定順延竣工時間。而部分曆史出讓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未約定開竣工期限或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按照《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處理;經調查認定非企業自身原因導致閑置的,由各區國土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重新約定批後監管條件,明確開竣工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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