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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頭文件!開發商注意了!珠海樓盤名需使用標準名稱推廣!

澳門房天下  2018-10-16 17:15

[摘要] 近日,珠海市民政局辦公室印發中共珠海市委宣傳部、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國土資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珠海市市政和林業局、珠海市工商信號工政管理局、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築樓盤規範使用標準地名的通知》。

近日,珠海市民政局辦公室印發中共珠海市委宣傳部、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國土資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珠海市市政和林業局、珠海市工商信號工政管理局、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築樓盤規範使用標準地名的通知》。

根據《通知》,主要劃分為以下重點:

1、凡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興建的建築物,包括居民區、高層建築、大型建築群等,均需辦理命名(更名)手續,經區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公開使用。

2、建設開發單位在建築物各類廣告宣傳中(含在網上發布的房產信息),要嚴格按照正式批文,使用標準名稱,不得隨意增刪或更改其中的字詞;名稱的專名和通名的字體規格大小必須一致,不得以“樓盤案名”、“項目推廣名”或“推銷名稱”替代標準名稱,也不得在標準名稱中間添加任何標點符號。

3、建築物標準名稱的注音必須按照地名批覆文件的要求,採用漢語拼音字母,其專名和通名的拼寫分段應正確(如“美麗花園”,應拼寫成Meili  Huayuan);禁止在文字廣告、建築物標牌等標識中使用英文等外國文字對建築物名稱進行拼寫。

4、報刊、電視、廣播、網站、地圖、交通標誌、公交站台,公交汽車、宣傳單等宣傳媒介和廣告公司、房產中介公司等單位,在承辦建築物名稱廣告時,應依法查驗該建築物標準名稱的批覆文件,核實標準名稱,並正確使用標準名稱。不得在各類廣告中使用未經審批的建築物非標準名稱。需要設置名稱標牌、標識的,必須符合市容市政管理的相關規定。

5、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命名(更名)建築物名稱。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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