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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時房屋質量問題引爭議 教妳幾招驗好房

天府早報  2015-01-16 09:56

[摘要] 專業人士提醒,收房前一定要仔細研究合同中的交房約定,了解自己的權益。

專業人士提醒,收房前一定要仔細研究合同中的交房約定,了解自己的權益。

歲末年初,樓市常會迎來一輪新房交房高峰期,今年也不例外。近期,有多位收房業主撥打天府早報熱線,抱怨自己接收的新房未達到當初售樓人士所告知的標準。天府早報記者梳理發現,交房、房屋質量糾紛、綠化未達標、車位配比不足等問題是收房業主投訴的焦點。為此,天府早報記者采訪了專業人士,為您在處置這類問題時提供參考。

案例1

綠地變車位

近期,某樓盤業主向天府早報記者報料,某在售樓盤開發商擅改規劃,將景觀綠地變成地面停車場,原本承諾的小區人車分流無法實現。

此前無論是紙質、網站、圖片、文字或口頭銷售中,開發商向廣大業主推廣的均是“地面無車位”理念。可在該樓盤二期臨近交房時,開發商卻改動了規劃圖,強制增加地面停車位。該業主認為,購房時承諾的人車分流無法實現,給業主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

■支招

業內專家認為,開發商前期虛假宣傳,往往是導致樓盤後續爭議的關鍵所在。消費者在初購房時拿到購房廣告,要看清楚廣告中是否標明有“一切以合同為準”。如果有這一條,當實際與廣告有較大差別時,原則上開發商是可以免責的。此前曾出現過某樓盤業主集體維權事件中,購房者對於開發商的投訴大多在於所交新房與當初沙盤的規劃不符。不過,法院方面在判決時雖然判定開發商宣傳失實,但考慮到廣告邀約並非促成房屋買賣的理由,因此開發商所承擔的責任往往低於業主的預期。單憑宣傳失實讓開發商承擔退房、大額賠付等並不現實。

業內專家建議,市民在簽合同購房時,可以與開發商確定一個補充協議,註明房屋朝向、綠化面積、小區配套等。如有必要的話,簽約時現場錄音、錄像等方式都是可以考慮的做法。其中,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在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簽約時,對雙方各自關心的條款內容進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或協議,當補充協議內容與主合同條款不一致,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案例2

交房時間一拖再拖

新房到了約定的交房日期卻遲遲不能交房,這是近期一些購房者遭遇的難題。近日,天府早報記者接到某樓盤業主謝女士的電話。

一年多前,她購買了成都西邊某樓盤的商品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0月20日,但到了約定時間時卻一直沒有收到交房通知 ,業主打電話到售樓處,回復說延遲到2014年12月份交房,但業主到目前依然沒有拿到新房鑰匙。

隨後,業主收到了開發商發來的短信,告知交房時間將延至2015年3月28日。

■支招

四川經緯通律師事務所楊海斌表示,遇到開發商延遲交房,應仔細查看自己與開發商當初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遲交房的相關規定。商品房買賣標準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有約定的,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房屋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向開發商索賠時,索賠天數為實際交房日與合同約定交房日的差,一般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賠償金額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或萬分之幾乘以違約的天數。

業內人士表示,購房者遇到這類問題時,應註意搜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證據,保留延期交房的額外損失證據,還應註意訴訟實效,了解延遲交房退房條件,開發商延遲交付超過30—90天,買受人就有權要求退房,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應向買房人雙倍退還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案例3

房屋質量問題頻現

2014年12月17日,上百位業主聚集到成都城南某樓盤的售樓部。這些業主不是著急來收房的,而是要向開發商反映他們所購新房子有諸多問題。這已是業主們第4次集體向開發商反映樓盤的問題了。有小區業主告訴天府早報記者,房子的內部質量是大家關註的問題。之前就有業主專門找了裝修公司去看新房準備裝修,但裝修公司說房子的墻體空鼓很多,不敢接手。

■支招

質量問題是交房時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的問題,比如地板漏水、墻壁嚴重開裂等。有的房子剛交付時,墻體並沒有裂縫,即使有也往往被抹平隱藏,數月甚至一兩年後才會慢慢顯現。

為此2001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買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內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開發商不得向業主另行收費。由於質量問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開發商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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