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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支付房租何時告別使用難:需加快制度改革

經濟參考報  2015-01-30 09:04

[摘要] “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再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28日公布的住建部、財政部和央行三部委的通知,讓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制度終於沖破存在已久的“玻璃門”。

“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再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28日公布的住建部、財政部和央行三部委的通知,讓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制度終於沖破存在已久的“玻璃門”。相比於顯著變化的住房消費市場,公積金制度的滯後不斷凸顯。落實“支付房租”用途的同時,還需加快改革,充分回應市場更多期盼,根本上改變公積金“使用難”。

“玻璃門”終被打破

根據三部委的新通知,根據新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終於落實了!”廣州一位租房者小余感慨。事實上,公積金提取用於租房的規定多地早已有之,但真正落實的寥寥無幾。比如,2013年廣州統計所有公積金提取金額中,用於租房的僅1%。讓公積金用於租房,看上去很美好,但實際遭遇的障礙很多。首先是手續繁雜、要辦理支付房租手續,申請人除要持身份證原件、工資證明、租賃合同原件、納稅發票之外,還涉及本單位以及稅務、房地產交易登記等多個部門。很多地方的登記又不提供電子記錄,需要申請人來回跑、遞交材料。

其次,要提取公積金,就要提交租金發票和稅金發票,而各地對於房屋出租都要納稅,租金從4%-7%不等,這筆不小的開支讓很多出租人卻步,也讓大量出租屋成了“黑戶”。此外,各地對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過嚴,要求租金必須超過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有的高達30%。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胡剛等專家表示,此次有關部門的決策,是落實中央簡政放權的決定,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立公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的具體措施。

購房者受影響不大

房價高企,租房成為許多人的選擇。對於許多收入不高的租房者來說,如能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可在很大程度上緩解燃眉之急。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介紹,住房公積金可用於廣大租房者,就可以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提升制度的公平性。業內人士分析,這一政策對購房者影響不大。

“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必須是無房人員。這一群體總體上收入不高,且不少是外來就業人口,提取公積金用於租房,是把錢用在了刀刃上。”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不過,也有人擔心,這會不會造成大量不租房的人借機騙提公積金?根據新規定,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並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了解到,各地公積金管理部門都紮緊了監管的“籬笆”。比如,北京去年6月出臺了對公積金提取用於租房的實施細則,對提取金額執行雙限,既不得超過月繳費額,也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上註明的房租金額。

如何解決“使用難”

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也被認為是解決其長久以來備受詬病的“使用難”的重要一招。新華社記者2014年曾深入調研並多次報道了公積金在體制、管理、提取、監管方面的種種亂象和問題。一些地方的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向記者反饋,報道直接推動了沈寂多年的公積金制度改革提速。

去年以來,從住房公積金的主管部門住建部到各地都出臺了不少改善公積金使用的便民辦法,多地提高了公積金貸款的限額,降低了提取和使用的門檻,縮短了業務辦理的時限。目前,全國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過億。不少繳存人希望,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應當更加方便。一些專家還提出,作為屬於繳存人個人所有、專款專用的公積金,應當拓展到允許繳存人用於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契稅、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等與住房相關的稅費使用;對於有特殊需要的繳存人,還可以研究增加因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制度必須適應住房消費市場的不斷變化,加快改革步伐。”上海財經大學不動產研究所執行所長陳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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