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國人買房可不是簡單的事情,尤其是把買房放在各種復雜的情境下,與婚姻、子女關系等放在一起,就出現各種各樣的鏡像,“中國式買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妨看看有誰也中招了。
中國人買房可不是簡單的事情,尤其是把買房放在各種復雜的情境下,與婚姻、子女關系等放在一起,就出現各種各樣的鏡像,“中國式買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妨看看有誰也中招了。
一個署名,可見“我愛妳有多深”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如果從權屬的角度來看,很簡單,誰出資購房,所有權是誰的,便寫上誰的名字。但對於中國人來說,房產證的“署名”並不簡單,尤其是“準夫妻購房”,由於當時還未受“婚姻法”保護,一個署名卻醞釀重重風險。
案例一男友父母出首付,房子沒女方的份兒?
小穎和男友準備結婚,男友父母幫忙出了30萬元首付給小情侶購買了新房,小穎高興之余又顧慮重重:因為購房合同寫的是男方及其父親的名字,剩下的78萬元貸款卻要婚後夫妻兩人一起還,心裏很不爽,因為沒有她的名字,這房子到底算誰的?
律師解答:首先,小穎是否對房子享有權利,取決於該房是男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根據法律,如果在婚前父母出資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父母婚前還是婚後出資對於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影響是很大,根據小穎的描述,該婚房父母出資的部分及其以後部分應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為男方所有。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前買的房,結婚後兩個人共同還按揭貸款,如果婚前產權已經登記在一方名下並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則離婚時法院會認定歸購買婚房的一方所有,但需要付給另一方按揭款的一半以及這部分的房屋增值款。小穎和男友共同償還的78萬元貸款及相應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可依法分割。
案例二房子當禮物送女友分手了也索不回
45歲的張先生是某企業老板,名下有多套房產,為了表達愛意,他將名下的一套房當作生日禮物贈給女友並向她求婚,女友當場答應了求婚,未料房產到手並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之後,女方就避而不提結婚還提出分手,張先生問能否索回房產。
律師解答:房產贈與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贈與即生效,財產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張先生將房產贈與女方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還在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後他以戀愛失敗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據,無法要回房屋。但他在簽訂該贈與協議時明確寫入“結婚時,該贈與合同即生效”的條件,也就是附條件贈與,這個合同只有在雙方結婚時才能生效。
案例三老公為小三買房,“大婆”發現了也沒招?
做生意的阿芳發現老公在外面包“二奶”,還偷偷用80萬元給“二奶”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寫的是“二奶”的名字,她想與老公離婚但心有不甘,想問老公買給“二奶”的房子能否追討。
律師解答: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阿芳不能追回房產,但可以追討40萬元的補償。首先,這80萬元房款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只要雙方婚姻關系有效存在,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處分共同財產。
其次,根據高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9條: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阿芳的老公將80萬元擅自贈與“二奶”,等於擅自處分了本屬於阿芳所有的40萬元財產,該40萬元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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