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方於2004年結婚前購買了住房,當時總價約35萬,首付15萬,按揭貸款20萬,婚後兩人共同還貸,現在市值約85萬。女方2004年婚前也購有一小面積房屋,當時總價13萬,首付4萬,貸款9萬,婚後也是共同還貸,現在市值約65萬。現在雙方如果辦理離婚,房產怎樣分割?
男方於2004年結婚前購買了住房,當時總價約35萬,首付15萬,按揭貸款20萬,婚後兩人共同還貸,現在市值約85萬。女方2004年婚前也購有一小面積房屋,當時總價13萬,首付4萬,貸款9萬,婚後也是共同還貸,現在市值約65萬。現在雙方如果辦理離婚,房產怎樣分割?
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楊東解答(聯系電話23310821):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本案中兩套房產應按以上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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