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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放權 讓業主會自行整理除滲漏水

澳門日報  2015-05-12 10:04

[摘要] 中級法院近日就一宗纏繞七年多的樓宇滲漏民事追討賠償上訴作出裁決,初審敗訴的事主終可獲涉置滲漏不理的業主賠償。該宗案件反映出受樓宇滲漏問題困擾業主的無奈及憤怒,私下協商解決不成功、公權力無法介入,終只能訴諸法律,卻要拉鋸七年,解決樓宇滲漏難道真的只能如此?

中級法院近日就一宗纏繞七年多的樓宇滲漏民事追討賠償上訴作出裁決,初審敗訴的事主終可獲涉置滲漏不理的業主賠償。該宗案件反映出受樓宇滲漏問題困擾業主的無奈及憤怒,私下協商解決不成功、公權力無法介入,終只能訴諸法律,卻要拉鋸七年,解決樓宇滲漏難道真的只能如此?

 同一屋簷下,鄰里間本應守望相助,樓宇維修亦本是小業主責任,方能確保大廈整體安全。奈何居民在樓宇維修問題上意識仍薄弱,縱然大廈已成立業主會、管理公司到位,但各家自掃門前雪,推動大廈共同部分維修工程已甚為困難。至於私人單位內渠網滲漏,鄰居飽受滲水之苦,遇上負責任業主,問題自然容易解決。但若遇着刁蠻業主,闊佬懶理,即使政府介入協調,奈何涉及私人地方,對方拒絕合作,政府亦無計可施。

樓宇滲漏關乎居民切身利益,更牽涉整體樓宇安全,政府其實頗為重視。○九年成立由跨部門組成的樓宇滲漏聯合處理中心,協助受樓宇滲漏之苦的小業主解決問題,至今立案處理近一萬二千宗個案,已解決八千四百多宗,可見有助解決樓宇滲漏問題,亦顯示大部分小業主願意承擔責任。但部分缺德小業主不合作,長期玩“失蹤”、不開門,除非證實涉事單位涉及重大公共衛生危機,政府方能依法破門入屋,但滲漏又未致如此嚴重,公權力亦冇符,政府束手無策。樓宇滲漏無法解決個案越積越多,運輸工務司司長亦兩度在議事堂中大吐苦水,“呢個又漏水,嗰個又唔開門。點搞?有排搞!”房屋局滲漏水中心僅十三名職員,就連政府四萬五千公屋單位的滲漏水問題都無法解決,私人樓宇“肯定不可能做得好!”

誠然,要政府包攬所有樓宇滲漏問題,確有困難。但問題是,並非居民要事事求助政府,而是別無他法。樓宇滲漏問題難解,歸根究底是法律及司法制度滯後。正如有意見認為可透過修改《民法典》分層所有權制度,引入公權力直接介入處理滲漏水入屋難問題,又或以行政手段處理不肯履責的業主。司法制度方面,對於樓宇滲漏這一類對於任何人都是嚴重困擾的民事案件,又是否可引入更簡易的審訊程序?毋庸置疑,樓宇滲漏問題難搞,政府更應迎難而上,從更多層面尋求解決方法,急市民所急,方為負責任政府的應有態度。

樓宇維修,業主有責。為更好地維護自身大廈利益,小業主應自覺組成大廈管理實體,並參與其中。同時政府應透過修改《民法典》,仿效鄰埠,進一步明確大廈業主會法律地位及權力,令大廈業主會能運用自身權力處理大廈本身問題,這對有效解決樓宇滲漏,甚至長遠解決困擾已久的僭建問題,都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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