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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建設辦:公共工程質量問題僅僅屬瑕疪

市民日報  2015-05-15 08:57

[摘要] 就議員陳明金質詢公共工程屢出現質量問題,建設發展辦公室回覆表示,近年公共工程涉質量的問題,均屬可進行維修的工程瑕疪,因此當局未有懲處涉事承建商的記錄。

 就議員陳明金質詢公共工程屢出現質量問題,建設發展辦公室回覆表示,近年公共工程涉質量的問題,均屬可進行維修的工程瑕疪,因此當局未有懲處涉事承建商的記錄。

陳明金在書面質詢表示,本澳早前相繼出現的石排灣公屋單位「紙芯牆」、湖畔大廈嚴重「甩磚」及民署花數百萬元幫中央公園「執手尾」等涉及公共工程質量事件,有關方面分別將責任歸因於「施工缺失、材料質素」、「瓷磚熱脹冷縮的錯」、「工人施工工藝標準認知不足」等,似乎各相關的承建單位、監管單位都毋需承擔責任。

他說,大型公共工程開支追加多、延誤、質量差等問題,似乎已經成為常態,特別是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愈來愈多,致使公帑耗費而又影響項目效益的發揮,嚴重影響民生。但每次出事,似乎沒有人需要承擔責任,結果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出現,令人質疑當局缺乏一套有效的處罰、監督及追責制度,政府公信力嚴重受損。

為此,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當局表示在公共工程項目中定會做好工程質量的把關工作,倘若發現事件屬可歸責承建單位時,定必按照有關法例對承建單位作出懲處。近3年的大型公共工程中,當局因質量問題對承建商及相關方面作出懲處的情況如何?具體有哪些實質的處罰?有無評估相關的處罰制度是否具足夠的阻嚇力?

二、當局一直宣稱重視公共工程的質量監管工作,特別是針對性質特殊、規模較宏大的公共工程,除由工務部門技術人員按職能監察外,還會委託相關的專業機構提供顧問和監察服務,就施工的協調、材料品質及工程驗收等各方面作出監督,確保工程項目的整體完成質量。然而,在如此所謂嚴謹的監管之下,為何還會接二連三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有關方面是否存在責任缺失、監管缺位?結合上述事件,當局有何實質的檢討及改善,避免今後重蹈覆轍?

三、有意見指出,公共工程頻頻出現質量問題,大的原因在於未有一套有效的責任追溯機制。現時,對於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相關承建商及監管單位,當局如何有效追責?可否結合中央公園相關質量問題作出說明,為何出現問題不先追究責任卻要政府再斥巨資「執手尾」?

建設辦代主任周惠民在回覆中指出:在任何公共工程開展期間,特區政府及相關監察單位均負起監察工程的責任,包括監督並審查對合同、圖則、承攬規則及施行工作計劃的履行,倘若出現項目上設計或施工上的嚴重缺失時,政府可按照合同條文處以懲罰。

氹仔中央公園在驗收時,工務部門、監察單位及管理單位代表共同組成一驗收委員會,對工程項目作仔細檢查,以確保工程及設施的質量符合技術要求,及工程是按照已核准的設計施工。中央公園於臨時接收階段,驗收委員會已就未符合驗收條件的部分責成承建商改善。經過整改及檢驗,公園設施已通過臨時驗收並開放予公眾使用。

現時公園仍在保固期中,承建商仍需對可歸責於其粗疏而造成的工程缺陷負起保固維修的責任。個別工程出現缺陷,原因可為施工工藝,或材料和設備在製造過程中出現瑕疵,此部分屬於承建商的責任,亦有部分是由於市民的不當使用引致;此外,公園玻璃被人為破壞,承建商和管理單位已報警追究。雖然如此,有關狀況始終會為使用者帶來影響,工務部門會積極考慮未來加強工程質量的檢測及監管,確保公共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

實行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保質量

他又指出:按照現行法例,每項公共工程的承建商需向政府提交確定保證金,作為保證正當及準時履行承攬合同外,並於保固期內,對可歸責於其粗疏而造成的工程缺陷負起保固維修的責任;倘承建一商未有履行修復之責任,政府可按法律規定使用有關保證金進行修復,而保證金僅於保固期屆滿並達到確定驗收之質量要求後方獲發還。近年涉及有關工程質量的問題,均屬可進行維修的工程瑕疵,土地工務運輸局近年的大型工程並未有因此而對承建商有懲處的記錄。為進一步提升工程質量及工期的監管,正實行的「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會根據承建商過往所得的工程評分記錄,對承建商進行升級或降級資格處理。另一方面,根據承攬規則的規定,顧問公司須對監察小組人員的行為、遺漏或疏忽所造成的嚴重錯誤或遺漏負責,一旦監察單位不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將按照相關的承攬規則及合同執行罰則。

特區政府將秉持嚴謹的態度看待每項公共工程的施工,並汲取過去一些工程經驗,持續強化監察機制,嚴格監控公共工程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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