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 八條規定,財産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産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 有財産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産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
一、什麽是共有房産?
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 八條規定,財産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産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 有財産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産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其次,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于共有財産,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 證明財産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産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産 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人賠償。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 時,對共有財産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産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産、生活的實際 需要等情況。
再次,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可通過如下方式處理該房屋:
、由雙方協商,將房屋確定歸一人所有,並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第二、若雙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過雙方競價方式確定房屋總價款及所有權歸屬,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約定比例的房屋價款。
第三、若雙方均無意取得房屋或無力單獨購買,則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對方書面同意後將房屋作價——對于該價格,他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賣與第三方,取得的房屋價款由雙方平分或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第四、若雙方通過以上方式均無法達成一致,則任何一方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通過訴訟途徑分割共同財産。
房屋共有引起的糾紛如何解決,主要內容如下:
1、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房屋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能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不得分割共有房屋。但如果是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已經明確了共有的份額,則各共有人可在一定限制範圍內處分其份額,當然,這裏的份額不是實物上的份額,而應當理解爲價值上的份額。
2、共有房屋的買賣,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又有不同。
按份共有的房屋在大多數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出賣,只是共有人相對于其他購買人享有優先買受權。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賣則需經過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進 行,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一般應認定無效。當然,第三人善意、有償地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則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 損失的,由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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