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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改革

市民日報  2015-12-01 09:32

[摘要] 「非法旅館」同樣是近年來受到社會關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現行法例對租賃合同的訂立欠缺較嚴謹的監管所致。

「非法旅館」同樣是近年來受到社會關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現行法例對租賃合同的訂立欠缺較嚴謹的監管所致。雖然,根據《都市房屋稅章程》的相關規定,當對不動產作出租賃時,需要依法向財政局作出申報,但即使不作申報只會產生稅務上的責任,不會影響有關租約的有效性。因此,實務上確實存在着相當部分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的訂立是沒有向財政局方面作出申報,而依法只要以普通私文書方式去訂立即可;另外,即使沒有任何書面合同,只要能證明該欠缺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則他方當事人仍可藉其他證據方法使不動產之租賃獲得法院承認(註1)。而且,現在制度是允許轉租,而有關文書訂立人的身分以及其在澳門逗留的合法性往往不需要亦未有去核實,使在實務上租賃合同可自由訂立,監管方面相對鬆散,亂象頻生,使居民的居住安全受到影響。

眾所周知,特區近幾年的租金持續高企,即使近期有所回落,但仍然是一項非常之高的營商成本,尤其是對於中小企而言,往往因為業主以倍計的加租而迫使結業,一方面不利於本澳中小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亦對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造成影響。為此,是次修法亦有顧及到中小企業的保障,加大商用不動產租賃及從事自由職業之不動產租賃的承租人單方終止租賃方面的權益。

就整個規範於《民法典》中的租賃制度而言,由於現行《民法典》自1999年11月生效自今已有15年,亦有必要相應澳門特區的社會發展和變化作出改革,以免出現法律滯後的情況,為此有必要對現行澳門租賃制度作出相應的調整,而是次修訂是針對不動產租賃制度方面。

關於是次修訂的法案的具體內容,首先關於不動產租賃合同的訂立方式方面,法案建議日後不動產租賃合同一概要以書面方面訂立,而各訂立合同人的簽署均雖要經公證認定(註2)。亦即,合同中的簽署都要經過公證員「認筆跡」(但不要求當場認定,對照認定亦可,這對於簽約人身分核實的問題上未算要求嚴謹)。而法院方面亦不能通過其他證據去認定租賃關係的合法存在,必須以書面憑證為據。

註1:見《民法典》第1032條。

註2:見法案中《民法典》第1032條的新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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