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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錦新:土地法界定公共利益見進步

市民日報  2015-12-15 09:23

[摘要] 日前百萬行活動中,有議員表示已聯繫15名議員表態支持修改《土地法》,短期內會有議員提案。就修改《土地法》問題,議員區錦新認為新《土地法》是進步的,目前看不到《土地法》有急切修改的需要。

日前百萬行活動中,有議員表示已聯繫15名議員表態支持修改《土地法》,短期內會有議員提案。就修改《土地法》問題,議員區錦新認為新《土地法》是進步的,目前看不到《土地法》有急切修改的需要。他表示,海一居事件不符合新《土地法》中對「公共利益」的界定,這顯示出新法的進步,公共利益不再是毫無定性。所以是否真的需要走回頭路,區錦新再三表示需要社會思考。

早前在運輸工務範疇施政辯論會上,多位商界、官委議員再齊齊開腔撐「海一居」樓花小業主,力指新《土地法》有問題,要求政府修改《土地法》及設過渡性條文。區錦新認為,新《土地法》是進步的,因其是針對歐文龍事件後削減政府的行政裁量權。他表示,現時若因海一居事件發現政府不能完全失去裁量權,應該適當擁有「彈性」,但這樣是否適當?需要社會思考。

社會共識修法削政府裁量權

他續稱,為何需要削減政府裁量權,而不是單純用公共利益任其免公共競投?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針對當時情況,新《土地法》的制訂不是個別議員向政府施加壓力,而是社會共識,社會都認為政府的行政裁量權太大,不能任由政府隨意解釋何謂「公共利益」。因此他反問「現在是不是要走回頭路」?這個問題需要社會討論。至於現時是不是修法的適當時機,區錦新稱「我現在看不到」。他認為,現時海一居事件,修改《土地法》並不是解決方法,仍有很多不同的方法可以解決,問題在於各方如何角力。

對於有議員認為要恢復特首豁免公開競投土地權力,區錦新則表示,現時特首仍有豁免公開競投土地權力,只是與過去不同。他解釋說,過去只要4個字「公共利益」,特首就可據此予以豁免;而現時新《土地法》就將「公共利益」界定清楚,如涉及政府已公開政策或興建社會公益事業的建築物,或牽涉政府城市規劃需要的,才有可能豁免公開競投。他表示,特首現時仍有豁免權,若要重新回復過往「公共利益」4字模式,實屬不同意。但具體情況仍要看議員終如何提案,看其提案及提案內容再提出建議。

是否走回頭路社會需要思考

早前施政辯論會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明確表示,海一居事件不屬於公共利益。區錦新表示,儘管海一居事件牽涉眾多家庭,但不符合新《土地法》中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他認為這顯示出《土地法》的一個進步,「公共利益」不再是毫無定性。他又指,若再次由特首無限解釋何謂「公共利益」,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及貪腐的狀況必定重現,這是歐文龍案件之後的一個社會共識。所以是否真的需要走回頭路,區錦新再三強調需要社會思考。

同時,區錦新亦表明立場,未來若提出修改《土地法》是合理的,不排除會支持;但若走回頭路任由政府解釋「公共利益」或將25年期限任意延長,他直指不能接受。

至少3方法解決海一居事件

他表示,目前《土地法》運作正常,看不到有急切修改的需要。因新《土地法》制訂後,過去免公開競投土地的狀況得以殺絕,他指新《土地法》訂立前,十多年間政府批出及處理逾百幅土地,只有3幅公開競投,是非常不正常的狀態。經過新《土地法》制訂得以撥亂反正。他再次重申是不是走回頭路這方面需要審慎思考。他指出:若是針對性地修改《土地法》定能解決海一居事件,但卻會衍生更多後遺症,這是令人擔憂的地方;若有人表示修改《土地法》是海一居事件的解決方法,是利用海一居事件打破法律原有框架。

區錦新認為,現時海一居事件至少有3個解決方法,其一,收回土地立刻進行有條件的公開競投,但若發展商堅持上訴,事件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其二,透過信貸機構以免公開競投方式取得土地後再重新選擇發展商重新合作;其三,政府現時仍欠保利達一幅地,即現時青洲坊大廈地段,可否將海一居地段以地債方式償還給予保利達,以完成海一居興建項目,他認為此方法有思考空間,而地段是否對等或溢價金補償等其他細節可再作具體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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