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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濱就"租務法"提六建議:政府不應對租金設限

澳門日報  2016-01-14 09:17

[摘要] 政府正就《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作公眾諮詢至二月十五日。地產發展商會常務副會長劉海濱表示,該會對“租務法”提出六項建議。

就“租務法”提六建議

地發商會:政府不應對租金設限

【本報消息】政府正就《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作公眾諮詢至二月十五日。地產發展商會常務副會長劉海濱表示,該會對“租務法”提出六項建議:

延租期助企業發展

(一)商用或自由職業租客少可租三年,保障了經營生意的租客可以有時間回本。因為商用租客會因經營生意投資大量資金於裝修或設備,租期適當延長可加強對中小企保障。

(二)根據政府新要求,租約需要驗筆跡,此舉會加重業主和租客的時間和費用,以及地產從業員的工作量。因為驗筆跡祇能在政府辦公時間於公證署辦理,時間上不太方便;如經律師樓私人公證員驗筆跡,費用每個簽名100至1,000元不等,增加開支;驗筆跡地點只有在私人或政府公證署,業主、租客及地產中介三方都要出席,時間較難控制。其實政府已規定租約簽署十五天內須向財政局繳交印花稅,印花稅單已可作為證明,故此,沿用現有的機制,建議祇要私文書即可,不需要公證。

限加租違自由經濟

(三)雖然新法引入仲裁機制,然而程序和細則並未公佈。考慮到仲裁需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或事後同意,所以要得到如法院審理和判決之廣泛認受性。雖然法院審理不算快,但判案較有認受性。站在居民角度,效率未必是單一的考慮因素,例如仲裁的知識推廣、仲裁費用,以及何謂仲裁及其好處,重要是仲裁員的質量和背景。

澳門現時很多仲裁中心,但未有仲裁案件,這就反映仲裁不受社會認可。仲裁是由當事人推動,如果案件當事人不認可,當事人如業主或租客擔心仲裁員無法依法作出雙方都信服的裁判,則祇有通過法院解決,然而訴訟時間過長的情況仍然沒有改善。在新法中提到,不動產租賃仲裁的程序、細則和規定另行發佈,現難以從法規中判斷是否有效。期望立法會可以更詳細制定仲裁機制的細則及操作,加大宣傳工作。

(四)限制加租對租客有利,但違背自由經濟;限制加租也是限制業主的權利和利益,故不主張限制加租。畢竟澳門社會向來注重人情味,現時經濟調整期,部分租客都會向業主提出減租要求,業主考慮到經濟環境變化,不少都願意下調租金。如果政府太多限制,反而令市場減少彈性,建議租金應該由市場訂定,租客和業主協商會較適合。

簡化勒遷之訴程序

(五)建議修改及簡化民事訴訟法中勒遷之訴。若租客非自願地撤離承租單位,則業主終必須請求法院以勒遷之訴來執行判決或仲裁書。故此,該會希望執行更有效率,讓業主更好地成功地收樓,建議簡化勒遷之訴的程序,減省不必要的程序,簡化傳喚手續,及引入即時通知水、電公司終止水電的供應等。

(六)商用租客在合約期內提前解約,過去如商舖簽了五年,租客兼企業主一年後因經營不善離場,在法律上業主仍有權追回四年的租金。建議若出租人或承租人提前解約,應按雙方簽定租約時之協定金額補償給出租人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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