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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更新 需獲三分二業主同意

澳門日報  2016-06-08 09:30

[摘要] 立法會二常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草案建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更新工程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所有人同意就可進行,即使未參與工程的業主均仍需分擔工程開支。但經司法程序認定更新工程屬奢侈性質,或與分層建築物的價值不相稱者除外,未參與的業主可不付費。

大廈更新三分二業主同意

工程奢侈或價值不相稱未同意業主免夾錢

立法會二常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草案建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更新工程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所有人同意就可進行,即使未參與工程的業主均仍需分擔工程開支。但經司法程序認定更新工程屬奢侈性質,或與分層建築物的價值不相稱者除外,未參與的業主可不付費。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 )及秘書蕭志偉   

政府官員出席二常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繼續開會,政府代表包括法務局長劉德學、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出席。陳澤武會後表示,討論的重點之一,在更新工程費用的分擔問題。上次會議討論分層建築物的更新工程必須獲得少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就能進行,但餘下的三分一業主,即使其未表示支持或反對意見、未參與工程,法案建議他們仍需分擔有關工程的開支。但經司法程序認定,可以合理拒絕支付的情況除外。陳澤武稱,按照草案文本的闡述,拒絕支付可合理化的前提只有兩項,即當更新工程屬於奢侈性質,或與分層建築物的價值不相稱之時,“例如做會所、桑拿浴室等”。他直言法律只是提供一個解決的機制,價錢是否合理等問題,一定要調解磋商或法院解決。

緊急修補毋須同意

不過,不同意工程的小業主如獲判毋須支付更新工程費,亦不可享有工程所帶來的益處。但法案規定,倘若這些小業主將來有一日希望分享更新工程帶來的益處,又可以隨時再透過支付更新工程開支及其保養開支的相應部分,就能享用。

此外,法案建議,若大廈共同部分出現必要和緊急的修補需要時,工程毋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能進行。受影響的業主可向大廈管委會提出修補,倘若後者拖拉或不作為,業主則可主動修補,之後再向大廈共同儲備基金取回費用,或由其他小業主共同負擔。陳澤武舉例“緊急”和“必要”修補,即例如大廈外牆滲水,或業主居於頂層單位但被天台滲水影響,再如外牆紙皮石剝落對途人產生危險,還有損毀的電梯電纜、水泵、排水管等,認同有關定義相對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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