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第50條「檢查權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許可的取代」建議與現時《民法典》的規定相同,有議員及政府法律顧問認為條文未能處理「入屋難」問題。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第50條「檢查權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許可的取代」建議與現時《民法典》的規定相同,有議員及政府法律顧問認為條文未能處理「入屋難」問題,舉例如有人提出滲漏水問題,即使有科學根據證明來源亦不能入屋,因要保障人權及私人財產,即仍要透過法院裁判及訴訟。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閉門會議歷時約兩小時。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是次會議討論法案第49條至第52條條文,主要討論第50條「檢查權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許可的取代」建議與現時《民法典》的規定相同,只是行文稍有修改,法案建議如未能獲得獨立單位所有人同意檢查或維修,要透過法院裁判及訴訟。
料休會前可完成細則性審議
陳澤武引述有議員認為條文無法解決入屋檢查的問題,政府法律顧問亦認為法案未能解決「入屋難」的問題,舉例如有人提出滲漏水問題,即使有科學根據證明來源亦不能入屋,因要保障人權及私人財產。對於法院處理案件需時,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說會考慮簡易程序,但由於入屋牽連很大,如懷疑是非法旅館亦要經法定程序才可入屋,是保護私人財產及人權,故他認為不太容易。維修費用方面,若涉及大廈共同部分,便會由業主會基金支付。
有議員關注「入屋難」問題,陳澤武引述房屋局表示,在逾萬個滲漏水個案中只有約200個個案拒絕入屋,其餘大部分已處理。房屋局又表示,會研究法案執行人員的數量,認同法案困難度大,但未知法案生效後會否令工作量大增。
另外,法案52條「提供勞務合同」,建議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如決定聘請樓宇管理服務公司或個人企業主,一定要書面訂立合同;法案並建議終止合同需於合同期屆滿前或至續期期滿前的90日作出通知,但因正在立法會一常會細則性討論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中,希望將有關通知期改為提前180日,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同意兩個法案在通知日期上會作統一。有關法案審議進度,陳澤武表示,今個月少仍有5次會議,相信下個月休會前可完成細則性審議,之後將法案交回政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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