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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調整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

珠海特區報  2016-07-25 09:25

[摘要] 本報訊記者廖明山報道:22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修訂草案)》。根據新規定,我市對工礦倉儲用地和交通運輸用地的使用權出讓高年限由三十年調整爲五十年。

本報訊記者廖明山報道:22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修訂草案)》。根據新規定,我市對工礦倉儲用地和交通運輸用地的使用權出讓高年限由三十年調整爲五十年。

記者了解到,2014年我市出台政府規章《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對我市土地用途進行分類管理,並確定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其中,當時爲配合“三清”工作、清理盤活低效閑置用地,《管理規定》確定我市工礦倉儲用地以及交通運輸用地的使用權出讓高年限爲三十年,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高年限不超過五十年。

但在實際工作中,除部分使用權出讓按規定簽訂三十年外,有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以及相關部門基于激烈的招商引資競爭形勢,爲吸引優質産業項目落地,涉及工礦倉儲用地和交通運輸用地的使用權出讓高年限的,均報請市政府批准延長至五十年。

結合我市實際做法,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優化投資環境,《管理規定(修正草案)》明確,將工礦倉儲用地和交通運輸用地的使用權出讓高年限調整爲五十年。在工礦倉儲用地中增加新型産業用地類別,使用權出讓高年限爲五十年。對按程序改變用途後的土地使用年限,在保留“變更後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新用途的高出讓年限,並應當扣除原使用年限”的基礎上,增加“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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