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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銷售面積戶數未過半物業收費按指導價

珠海特區報  2016-08-01 09:12

[摘要] 其中政府指導價爲:高層(有電梯)高收費標准3元/平方米/月,多層(無電梯)高收費標准1.90元/平方米/月,自有産權車位高收費標准70元/車位/月。

自今年3月1日起,項目已經部分銷售的物業服務項目,如果銷售面積和戶數尚未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可售面積和戶數50%的,實行包幹制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按《辦法》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執行,若已經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物業服務收費超過政府指導價標准的,應調整至政府指導價範圍內。

本報訊記者楊桦報道:《珠海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可是小區物業費到底是按《辦法》實施前就簽好的合同價收,還是按新標准收呢?《辦法》的個別條文在執行的過程仍存在不同的理解。昨天,市發改局和市住規建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珠海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對《辦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辦法》實施前,銷售面積、戶數過半,已經入住入夥的小區,收費按什麽標准?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價執行。通知明確,《辦法》正式實施之前,項目已經銷售完畢(含已經建成入夥、入住,下同)或項目已經部分銷售且銷售面積和戶數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可售面積和戶數50%以上的物業服務項目,鑒于相關購房人已經簽署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事實管理),其物業服務收費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協定執行;業主對服務收費有不同意見的,可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需要調整價格的,依法和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解決。

《辦法》實施後,銷售面積、戶數未過半的小區如何收費呢?按《辦法》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執行。此次通知明確,自《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項目已經部分銷售的物業服務項目,如果銷售面積和戶數尚未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可售面積和戶數50%的,實行包幹制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按《辦法》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執行,若已經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物業服務收費超過政府指導價標准的,應調整至政府指導價範圍內,已經進行前期物業合同備案的,重新備案。

通知表明,自《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各區建設局在受理新建住宅(不含分期建設項目)物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時,執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包幹制的物業服務收費標准應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銷售面積和戶數是否在相應的時間節點上達到項目可預售(銷售)規模50%以上,以該項目在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已經完成的網簽數據爲准。

記者了解到,今年3月施行的《辦法》,改變了以往小區物業定級的綜合收費辦法,推出菜單式收費模式和實行政府指導價高收費標准管理。其中政府指導價爲:高層(有電梯)高收費標准3元/平方米/月,多層(無電梯)高收費標准1.90元/平方米/月,自有産權車位高收費標准70元/車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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