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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重拳治樓市:房企不得發布日光盤、 等虛假信息

澳門房天下  2016-10-18 19:36

[摘要] 2016年10月18日,廣州市住建委、國土規劃委,發改委和廣州市工商管理局共同發文進一步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根據通知,房企不得發布日光盤、 、樓王、散布漲價等信息,違者可停止網簽、停止土地購買。

2016年10月18日,廣州市住建委、國土規劃委,發改委和廣州市工商管理局共同發文進一步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根據通知,房企不得發布日光盤、 、樓王、散布漲價等信息,違者可停止網簽、停止土地購買。

廣州附,全文:
各有關單位:

爲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部署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行爲維護房地産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要求,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經 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房地産開發經營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房地産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的監測和監管,把握市場新動態,規範房地産開發活動。要加大整頓房地産市場秩序的力度,嚴肅查處房地産開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爲,營造公開、公平、竟爭、有序的房地産市場環境。
即日起,市、區房地産市場監管部門要成立專項檢查小組,對本轄區的在售房地産開發項目進行專項檢查整治,要聯合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對問題突出的開發項目進行重點監管、聯合檢查。檢查整治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宣傳的,如發布“日光盤”、“封盤漲價”、“”、“樓王”、“樓市火爆”等信息以營造市場供不應求的假象;

(二)捏造或散布漲價、政策變化等謠言擾亂市場秩序的;

(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的,如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

(四)捂盤 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的,如取得預售許可後不在10天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進行銷售,不公示銷售進度控制表;

(五)商品房銷售不明碼標價的,如不執行“一房一價”標價,在標價外加價,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六)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方式,迫使買受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

(七)將已作爲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銷售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不正當經營的行爲。

二、規範房地産經紀服務,查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爲

市、各區房地産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檢查房地産中介機構嚴格執行有關房地産中介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房地産經紀活動。重點檢查內容包括:

(一)未備案從事中介業務的;

(二)不規範履行公示義務的,如不公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不公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和標准,不公示收費項目及其依據和標准,不公示交易資金安全提示信息,發布不真實、不完整或者已失效的房源信息;

(三)超越經營範圍提供服務的,如代收代管交易資金、提供首付貸及其他金融服務;

(四)中介服務不規範的,如合同內容不規範,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不告知交易資金托管事項;

(五)中介機構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三、采取多種措施處理違法違規行爲

市、區房地産市場監督、國土規劃、物價、工商及其他職能部門對違法違規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依法實施 處罰,並視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書面警示;

(二)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三)公開通報違法違規經營行爲;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由資質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中重點審核;

(六)暫停使用網簽系統;

(七)暫停參與土地競買;

(八)暫停商品房銷售、經紀、代理服務;

(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檢查單位要認真組織和明確分工,主要領導和業務負責人要深入一線檢查,把握真實市場情況。

(二)參加檢查人員必須佩戴執法證或工作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文明執法,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標准收集證據。

(三)各檢查單位要建立檢查業務台賬,將檢查情況實行每日簡報、每周小結。簡報和小結由市房屋交易監管部門彙總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區房地産市場監督、國土規劃、物價、工商及其他職能部門的執法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市、區房地産市場監督、國土規劃、物價、工商及其他職能部門應按照本部門職能主動積極開展工作,檢查中發現屬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違規線索要及時移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市、區房地産市場監督、國土規劃、物價、工商及其他職能部門要及時總結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工作情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總結于11月20日前函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工商 管理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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