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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超高樓談判黑箱作業四法無用成空文

市民日報  2016-11-09 09:18

[摘要] 容許東望洋超高樓項目保留建成的81.32米高度復工,超出區內許可建築高度52.5米的限制,與當年批出126米的高度相差40米,那麼短缺的高度,我們擔心會以公帑作賠償(還是如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所言的「補償」?)。

容許東望洋超高樓項目保留建成的81.32米高度復工,超出區內許可建築高度52.5米的限制,與當年批出126米的高度相差40米,那麼短缺的高度,我們擔心會以公帑作賠償(還是如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所言的「補償」?)。

既然當年 制訂第83/2008號 長官批示叫停東望洋超高樓項目,明顯是剎停項目;到了2013年,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生效,加諸《土地法》及《文遺法》於2014年生效,為何法律法規都齊全了,當年 還信誓旦旦,指三法生效後更好保育 文化遺產,這邊廂卻批准項目在已建成高度復工?

本欄過去多次批評, 口口聲聲是「依法施政」,惟今次土地工務運輸局准許項目復工,是依照哪條法律?我們翻查去年土地工務運輸局因應漁人碼頭項目放高的爭議,曾發出「 重視保護世遺工作, 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內文重申當局會堅定不移地 有關部門做好保護世遺的工作,在處理任何項目時均會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指引,同時亦樂意聆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然而,今次項目復工的過程完全沒有諮詢市民,工務局說批准復工便批准復工,那麼豈非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況,為何在《城市規劃法》等三法生效後,文化局的意見只是「參考」?此問題一直為人詬病。同時,文化局局長早前說明「不反對維持現有高度的計劃」所持理據竟然是「爛尾樓地盤亦影響景觀和衛生,需加快處理⋯⋯建築物在批示後已停建,現時高度亦是存在的客觀事實。」完全迴避項目會否影響世遺這一重大問題,專業意見缺位,也足見 部門之間只是「官官相衛」,文化局只是發出度身訂造的意見,也不為奇。

文化局因為「 施政」而發出「專業意見」已非首例,還有不遠的舊愛都酒店和傳染病大樓位置所在的兩間灰色小屋。

澳門能夠成功申報 文化遺產,着實得來不易,特區 應有條件與相關發展商商討降低樓宇高度,那40米高度哪怕由發展商透過司法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金額數目,既然 可以向輕軌車廠上蓋原承建商支付8500萬元,還有未知之數的望廈社屋項目,在財政穩健的 庫房下,還不差這個項目的賠償!

不過,本欄質疑,為何 不與發展商商討降低高度,也不訴諸法律,令事件拖延近10年,在 近期與發展商的「黑箱作業」下得出結果,更令人懷疑。加上有團體表明會再次致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注有關情況,當局宜臨崖勒馬,按照「依法施政」的理念,避免任何有機會破壞或威脅世遺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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