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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教師住房可辦産權證 百平方米以上只售高層次人才

珠海特區報  2017-01-10 09:14

[摘要] 我市首次提出市引進高校的教職工住房可推行共有産權。高校可將部分産權出售給教職工,學校和教職工按比例共有産權,並辦理産權證書。

我市首次提出市引進高校的教職工住房可推行共有産權。高校可將部分産權出售給教職工,學校和教職工按比例共有産權,並辦理産權證書。但産權證書上需注明:“行政劃撥土地、市引進高校共有産權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字樣。這意味著教師住房可辦理不動産登記證書,這樣教師的孩子上學可享受學區。記者從市住規建局獲悉,目前這一新政從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學校與購房教職工共享産權

昨日,金灣區政府網轉發了市住規建局印發的《珠海市引進高校教職工共有産權住房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記者觀察,《指引》中明確,市引進高校在2006年9月28日以後開工建設的,或者2006年9月28日以前已經建成或在建但未出售給教職工的住房,市引進高校可以選擇辦理學校集體大産權證作爲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給教職工;或是試點推行共有産權住房,由市引進高校將部分産權出售給教職工,學校和購房教職工按比例共有産權。

教職工可辦産權證

據了解,教職工福利房目前在我市各引進高校中均存在。但困擾教職工的主要問題是,這套房子雖然便宜,但無法辦理不動産登記證書。這樣一來,這些教職工的子弟上學時就無法享受學區的政策。這一困擾,在本次發布的《指引》中得到了明確。

《指引》顯示,市引進高校的共有産權住房可以辦理産權登記到教職工名下,按照購房人與學校擁有的産權份額進行登記,但不得上市流轉;初始登記及後續變更登記時應當在産權證書上明確載明“行政劃撥土地、市引進高校共有産權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字樣。

記者從市住規建局獲悉,珠海此次提出市引進高校教職工住房共有産權的概念,是爲加大我市高校引入人才的吸引力,因此共有産權房不能上市流通,只能在內部流轉。

那麽,這部分房子該如何流轉呢?《指引》規定,若教職工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轉讓住房的,只能由本校回購後再銷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本校教職工,經學校同意,也可以由原業主直接轉讓給經資格審核符合購買條件的教職工。回購價格及流轉原則由高校與購房教職工在購房合同中明確。

此外,《指引》還明確禁止教職工共有産權住房對外出租,市引進高校負責監督管理,經查實對外出租的教職工住房,購房教職工所在市引進高校應該將共有産權住房回購後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無房教職工。

學校份額可轉讓教職工

《指引》中規定,市引進高校應該綜合教職工住房的建設成本、同地段的商品價格以及教職工的購買能力、今後回購等情況確定銷售價格、共有産權房中高校與教職工份額比例。

高校可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將學校擁有教職工共有産權住房的份額逐步轉讓或獎勵給教職工。

百平方米以上只能售高層次人才

《指引》規定,市引進高校應該根據學校教職工的結構情況制定教職工住房的建設及分配銷售方案。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大面積的住房只能銷售給學校引進的、經評審確認的高層次人才。

市引進高校新建設的教職工共有産權住房戶型以中小戶型爲主,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爲了引進高層次人才需要,可以建設住宅總建築面積10%以內的大戶型住房,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高層次人才爲經教育主管部門評審或認定爲高層次人才的教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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