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輕軌氹仔段預計二零一九年通車,政府建議輕軌系統的運營管理透過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交予一間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財務上自負盈虧。
【本報訊】輕軌氹仔段預計二零一九年通車,政府建議輕軌系統的運營管理透過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交予一間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財務上自負盈虧。政府有權因公共利益終止批給,票價亦由政府綜合考慮訂定。有關法案又建議乘客及公眾應負有遵守的義務及責任,如在車廂內飲食、吸煙、佔用優先座位、攜帶危險品等,可科處四百元至一萬元罰款。
《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主要內容包括輕軌系統運營管理會透過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交予一間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政府可對其監察,並有權因公共利益終止批給。法案建議,風險責任及客觀責任中,運營者不論是否有過錯,須對由列車及其脫落物、基礎設施或設備向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同時輕軌交通事故及故障等風險,可能對乘客、第三人、基礎設施或設備等透過強制民事責任保險予以保障,並須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核准及訂定專門保險合同的要求,法案並建議應訂明低保險額為兩億澳門元。
輕軌系統的運營主要收入來自票收,法案建議票價制度應由政府訂定,具體票價需考慮推動社會和經濟效益平衡,以及收取價格的公平性,反映路線距離及每位乘客的經營成本,有關票價必需提前向公眾公佈。
法案又建議乘客及公眾應負有遵守的義務及責任,不得作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劫持列車可判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一般違例情況包括未持有有效運輸憑證進入付費區、除導盲犬外攜帶動物、未獲運營者批准的籌款、組織募捐及收集簽名等、於付費區或車廂內飲食、製造噪音、吸煙、佔用優先座位等,建議可科處四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攜帶危險品及武器等禁止行為則可被科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吳景松稱,考慮未來運營公司須在財務上自負盈虧,如何提供更好的輕軌服務上有更完善的規範,以及對運營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技術能力等有更高要求,同時亦更切合本澳輕軌系統可提供更好的服務定位,因此建議輕軌運營將透過公共批給交予一間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
吳景松稱,輕軌系統在本澳屬新事物,目前基本明確了政府與未來運營單位的工作劃分,包括文本中提出將由政府做政策制定以及監管運營單位的執行工作,至於運營單位的日常工作和策略的監察,或交由另一個運營實體執行。
他表示,在籌建的過程中,包括對將成立的運營單位架構組成或本澳的軌道交通系統運作上欠缺相關經驗,希望有相關輕軌籌備經驗的人員能提供建議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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