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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房協發聲:商服禁售個人別再一刀切!南沙能否網開一面?

廣州房產  2017-04-14 09:52

[摘要] 昨日,廣東省房協、廣州市房協聯合發出《關于建議進一步完善廣州房地産市場調控的函》,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建言,並抄送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

昨日,廣東省房協、廣州市房協聯合發出《關于建議進一步完善廣州房地産市場調控的函》,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建言,並抄送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

其核心內容,是關于商服産品在新調控中的兩大特點:其一,分割單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其二,禁售個人。

省市房協建議,新政是否有優化的空間,比如面積300平和禁售個人,不再一刀切;比如南沙,不納入調控範圍等。

以下,是函件的全文。

關于建議進一步完善廣州房地産市場調控的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住房居住屬性定位的精神,保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貴廳繼3月17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50 號)(以下簡稱“50 號文”)之後,持續加強對房地産市場的調控,于3月30日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 〔2017〕65 號) (以下簡稱“65 號文”)。

爲引導行業理性應對市場變化,廣東省房協聯合廣州市房協多次組織會員企業召開座談會,分析交流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和行業政策環境,深入了解調控新政對房地産市場的影響,並聽取關于進一步促進 房地産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現將相關情況反映如下,以供貴廳參考。

一、關于調控新政的市場影響

(一)對商品住宅市場的影響

“50號文”出台後,市場上出現了“搶售”“搶購”的情況。 政策出台當周,意向購房者上門訪問量環比上升了約三成,之後一周仍處于高位徘徊。成交數據顯示,第13周(3月20-26日)和第14周(3月27-4月2日)的商品住宅網簽套數分別達3212套和5543套,明顯高于今年來各周成交水平,“搶簽”現象突出。“65號文”出台後,市場焦慮情緒再度攀高,上門訪問量有所上升;但成交方面則已顯著下降,第15周(4月3-9日),全市商品住宅網簽1570套,環比大幅下降72%,比過去4周平均成交套數的3506套下降了55%。

從市場走勢看,隨著政策效應的進一步顯現,預計成交量還將繼 續萎縮,房價上漲壓力也將有所緩解。但從供求關系看,截至4月7日,全市商品住宅可售面積612萬平方米,消化周期約爲5.6個月, 處于供不應求態勢。而在政府指導價格之下,相當一部分住宅産品因無法獲得預售證,未能形成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劇了供不應求的局面; 另一方面,去年以來廣州土地市場成交價格屢創新高,加大了房價上漲的預期。綜上,預計房價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將維持在平穩的水平。

(二)對商業物業市場的影響

從廣州商業物業銷售市場情況看,“65號文”出台後,由于限定商辦項目銷售對象只允許法人單位購買,意味著商服物業市場中占據主要份額的“商改住公寓基本上被禁止交易。數據顯示,第15周全市商辦類物業共網簽621套,環比降幅超過78%,且該數據主要還是因網簽數據滯後于市場實際成交時點所錄得。事實上,商辦項目客戶來訪量已大幅度下降,多個項目的成交量趨近于零,影響程度遠遠大于商品住宅市場。而從庫存情況看,截至3月31日,商辦類(含公寓)可售面積是516萬平米,消化周期約爲22.8個月,明顯長于商品住宅的消化周期。

此外,“65號文”對商服項目開發建設的影響也尤爲突出。首先,文件規定商服類房地産項目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爲居住用途。但新政之前部分商服項目已按類住宅産品的配套進行了配建,新政後由于擔 憂項目難以竣工備案,建設工程基本已處于停滯狀態。另外,文件規定新報建商服類項目分割單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但對于商住混合用地的商業裙樓、住宅用地的配套商業商務設施等而言,該限定無疑大大增加了操盤難度,以致在設計報建環節便已無法推進。

二、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場調控的建議

(一)多渠道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應

1.對已達到預售條件的項目,建議要求落實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審查、嚴格明碼標價制度,同時放開項目預售證獲取和簽約限制,提高市場可售貨量。

2.貫徹落實住建部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近期住房及用地供應管理和調控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不僅要顯著增加供地,還要加快供地節奏”,從源頭上緩解供不應求壓力。

3. 爲抑制地王産生和減輕銷售均價上漲壓力,建議重啓“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等土地出讓方式,穩定市場合理預期。

4.鼓勵政村、企合作,大力盤活各種低效資産,將其改造爲租賃住房,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構建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

(二)優化對商服項目的調控措施

1.對于B1(商業)用途項目中專業市場、大型賣場、主題式購物中心等集中式商業的,B29(其他商務設施用地)的,以及商住混合用地的商業裙樓、住宅用地配套商業商務設施的,鑒于實際業態需求、商業價值、消防要求等現實因素,建議不受300平方米限制、銷售對象可以是個人。

2.自持類商業及其他已在出讓合同中明確了需整體確權不能分 開銷售的項目,建議其可根據自身需求靈活布置辦公、商業空間,不 受單元300平方米的限制。例如琶洲總部經濟基地,全部大于300平方米的分割空間,往往既不符合辦公需要,也存在著消防等各方面的問題。

3.舊村改造和舊廠自行改造項目,建議不受新政300平方米限制,銷售對象可以是個人。因該類項目是改造主體基于當時政策進行經濟 測算並經政府審定,單元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政策將導致設計增加層高、消防等級提高等問題,不得銷售給個人的規定更將導致融資地塊的銷售和經營難度增加,導致改造方案無法實現經濟平衡。

4.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建議對于“65號文”出台 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的,可按照原政策報建。

5.鑒于南沙自貿區處于粵港澳大灣區、國家級新區、廣東省自貿區、廣州市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初期,需大力引進大型央企、國企、 行業龍頭企業及跨境電商、貿易、航運類等現代中小型企業;廣州南站作爲國家一帶一路的樞紐工程,同樣需要供應多樣化的商業、商務配套設施。有鑒于此,建議借鑒天津實施區域性差別化調控模式(濱海新區不納入調控範疇),允許南沙自貿區及南站區域的商辦類物業 不納入調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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