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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討論分層建築管理 樓宇買家承擔兩年管理欠款

澳門房天下  2017-05-17 09:38

[摘要]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自去年七月完成《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細則性討論後,昨日就新工作文本首度開會。主席陳澤武透露,新文本吸納了議員、社團等意見,將舊文本部分罰則刪除,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壓力減少。

陳澤武及二常會秘書蕭志偉
陳澤武及二常會秘書蕭志偉

闊別十個月後,二常會再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 的管理法律制度》。
闊別十個月後,二常會再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 的管理法律制度》。

立會討論分層建築管理新文本

樓宇買家承擔兩年管理欠款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自去年七月完成《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細則性討論後,昨日就新工作文本首度開會。主席陳澤武透露,新文本吸納了議員、社團等意見,將舊文本部分罰則刪除,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壓力減少。新文本也對“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移轉”作較大修改,單位所有權的取得人即買家負責該物業兩年的欠款,超過兩年由賣家負擔。委員會對該法在會期內通過審慎樂觀。

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半開會,討論政府上周交來的新文本至第九條條文。陳澤武指出,立法會顧問和議員均認為新文本接納了大部分議員意見,且由原來六章節縮減為四章節,分別為一般規定、簡單管理制度、綜合管理制度、最後及過渡規定,編排簡潔易明,更符合邏輯。

賣家負責通知欠款

其中,新文本第九條“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移轉”有較大改變。陳澤武稱,舊文本規定,管理機關可就拖欠的負擔(例如管理費等)向物業登記局提出登記申請,拖欠的負擔由單位所有權的取得人即買家負責。

議員質疑做法導致登記局工作量大,為拖欠的負擔多做大量程序,更大的問題是時間不足,一旦未能在物業買賣前完成登記,要買家負責承擔不合理。

陳澤武指出,新文本修改為“連帶責任”,即買家負責包括本年度和上一年度兩年的欠款,超過兩年由賣家負責,至於如何追討則另文再訂。並規定賣家應在物業轉讓所有權公證書簽署之日告知買家拖欠的負擔;買家有權透過業主管理委員會、管理公司等取得拖欠的資料;公證員應告知雙方會產生的連帶責任,買賣雙方應知悉交易的物業是否有拖欠的負擔。倘若賣家未履行告知的責任,會否導致契約失效?陳澤武稱還需政府再解釋。

有信心會期內通過

該法律草案文本在小組會完成細則性討論後,政府足足用了十個月修改,才提交新文本,期間在社會引起較大爭議,究竟可否在本屆會期餘下的三個月內通過?陳澤武直言,“法案從草擬到現在,法務局、房屋局長都唔係同一人,可能新班子上場後覺得未必做得到亦唔一定。”指政府重新諮詢各大社團、物管公司的意見,新文本將舊文本的部分罰則刪除,前提是仍遵循民法典規定,讓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壓力減少,議員大部分都認同是好事。二常會對在餘下的會期內通過法律審慎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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