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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金質修訂經屋法政府取態

現代澳門日報  2017-06-05 09:17

[摘要] 早在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修訂新經屋法的期間,社會上多次提出希望透過是次修法解決在等待做契期間涉及結婚、繼承等原因擁有物業而被取消經屋預約買賣合同的情況,當時政府明確表示會按具體情況和擁有物業的原因,探討可行的其他解決方案。

早在二零一四年次修訂新經屋法的期間,社會上多次提出希望透過是次修法解決在等待做契期間涉及結婚、繼承等原因擁有物業而被取消經屋預約買賣合同的情況,當時政府明確表示會按具體情況和擁有物業的原因,探討可行的其他解決方案。

但經過房屋局幾次局長和主管人員的輪換之後,有關問題非但一直沒有解決方案,反而以一份法律意見書推翻以前的指引,並向二百一十八個未將配偶納入家團的申請發函要求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遞交所需資料,其中有一百八十三個家團申請人的配偶在澳門擁有房屋,即使配偶選擇分產制都有可能被解除預約買賣合同。

此事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爭議,十名議員約見羅立文司長商討解決方法,隨後當局取消相關行政決定,之前的信函「當無收過」。同時,廉署也接獲二十多宗投訴,希望跟進事件中房屋局有否法律失當及行政違法。日前,廉署完成經屋申請人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調查,指現行的《經濟房屋法》未有強制規定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必需為家團成員的一部份,並指出公共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行政。

縱觀整個過程,房屋局處理事件的方向南轅北轍,原本是尋求其他可行的解決辦法,但具體到落實上卻擴大涉及面,可能讓更多原本符合資格的家團失去資格。這種前後不一、出爾反爾的做法,令人難以接受。當局應正視相關問題,積極研究解決方法,有必要時應盡快啟動修訂《經屋法》。

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如下質詢:

一、房屋局對在做契期間涉及結婚、繼承等原因擁有物業而被取消經屋預約買賣合同的情況,近年來,做過什麼研究?在現有的法律下,有無其他可行的解決方法?

二、事實上,廉署工作報告曾披露,有申請者○三年聯同妹妹購入一經屋單位,其妹在等候做契期間結婚,與配偶另置新居。申請者至一三年才收到房屋局通知解除經屋合同,後申訴得直,獲重新簽署經屋合同。意味著廉署早有跟進案例,房屋局只是一事歸一事,並未由此及彼,作出全面檢討。本次廉署報告出具後,房屋局表示重視、尊重、關注廉署報告及意見,部門法律團隊已即時分析報告建議,盡快跟進日後工作。當局日後將如何跟進有關工作?

三、透過修訂《經屋法》解決有關問題,政府的取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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