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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不足三年租約出租人不得單方終止

市民日報  2017-08-11 09:33

[摘要] 《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昨繼續在立法會大會逐條條文細則性審議及表決,法案第二條關於修改《民法典》第1038條建議「然而,如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3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有議員認為將合同期由現時的2年延至3年反而會助長租霸,令營商環境更不穩定。

《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昨繼續在立法會大會逐條條文細則性審議及表決,法案第二條關於修改《民法典》第1038條建議「然而,如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3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有議員認為將合同期由現時的2年延至3年反而會助長租霸,令營商環境更不穩定;亦有議員指若條文希望解決申請牌照手續慢,為何不從源頭追政府簡化手續?該條文經討論近1小時表決,在17票贊成、7票反對、4票棄權下獲得通過。

議員陳澤武直指將合同期由現時的2年延至3年反而會助長租霸的銳氣,更難趕走租霸,又認為商舖很多時都是租客退租,業主希望平租挽留,因再出租的難度及複雜性更大,此條文反而會令本澳營商環境更不穩定。議員馮志強亦認為很多商舖租約不只2、3年,業主亦很少主動解約,反而希望續租,直指提案人的想法太極端,亦質疑如何穩定營商環境。

議員陳美儀質疑將現時合同期由兩年延至3年沒有考慮公平性原則,關注租客提前退租會否因合同期延長而按比例延長賠償?她又認為條文會助長租客勒索業主,影響租務市場及令租金更高,批評對業主不公平,亦很粗疏。議員劉永誠認為該條文對租客有更大保障、傾斜更大,對投資者的保障不大。他認為制度上應相對平衡,維持兩年較為適合。議員麥瑞權指若條文是希望解決申請牌照手續慢,為何不從源頭追政府簡化手續?

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直指條文不是萬能條文,不可能只靠一、兩條條文解決所有租務問題,只是將業主權益讓渡多1年予租客,這亦與簽合同的年期及條款無關。

制度傾斜保障沒有任何改變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宋碧琪認為,條文建議將商住的租賃合同期統一為3年,有利不動產租賃合同更趨穩定,是制度的原意及制訂;她又重申,法案加入認筆跡便是要打擊租霸,盡量縮減訴訟程序。

她又指出租賃合同期並非創新制度,《民法典》一直存在以及是傾斜保障承租人的制度,提案人沒有改變制度的根本精神,只是因應社會發展需要,特別是中小企經營發展需要作適當調整,故在制度傾斜保障上沒有作出任何改變。至於租賃合同期的時間,出租人及承租人仍可自由訂定3個月、甚至10年都可以,條文沒有限制租賃合同期的長短。

提案人之一的議員唐曉晴回應陳美儀指,此條文不存在勒索或敲詐,若此邏輯成立,現時兩年租約亦是敲詐;至於租客提前退租的賠償,他認為年份增加與賠償的月數增加沒有連繫,不一定要相對。

該條文經討論近1小時表決,在17票贊成、7票反對、4票棄權下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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