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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財政局研租約未滿退租按比例退回印花稅

市民日報  2017-09-20 09:15

[摘要] 財政局在回覆議員陳明金及宋碧琪有關印花稅的質詢中指出,正研究修改《印花稅規章》,當承租人在租約期屆滿前終止租約,當局將按比例退回納稅人已繳交之印花稅。

財政局在回覆議員陳明金及宋碧琪有關印花稅的質詢中指出,正研究修改《印花稅規章》,當承租人在租約期屆滿前終止租約,當局將按比例退回納稅人已繳交之印花稅。

《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通過,不久將開始實施,該法案條修改了《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合同除應以私文書訂立外,合同中之簽名還須經公證認定,而同時現行《公證法典》第163條第四款規定,只有已繳納印花稅之文書,方得作出認定。這兩項規定相互配合執行,有效地堵塞了當局對房屋租賃申報監管不利的漏洞。然而,要使出租人真正願意履行租賃申報的義務,一個更加公平、更能有效操作的印花稅與房屋稅制度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為此,宋碧琪提出質詢如下:

一、17/88/M號法律第27條之規定,租賃合約的印花稅是以合約內租用期總租金為基礎計算,故租期愈長,印花稅愈高。然而,即便合約未能如期執行完成,比如3年租期,業主亦為此繳付了3年的印花稅,但租戶後來只租1年,而政府已收取的印花稅卻不會按比例向業主退還,坊間對此已頗有微詞,認為這一個不公平的稅務制度,當局是否應該基於公平原則,對此作出適當完善?如否,理由為何?

二、陳明金於2016年4月27日曾就降低房屋稅稅率的可行性提出質詢,當局於同年6月15日回覆時指稱,會就此問題作出研究。降低稅率作為提高居民自主申報房屋稅的最直接誘因,現時隔已1年有多,請問當局相關研究結果如何?

房屋稅尚未有減稅定案

財務局局長容光亮在回覆中指出:按照現行《印花稅規章》內《印花稅繳稅總表》條文編號(6)的規定,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賃,將按其涉及的金額課徵千分之五的印花稅,倘有關不動產租賃以默示方式延續,相關延續租約期的印花稅,將在徵收房屋稅時一併徵收。不論立約人選擇訂立的屬於長期或短期租約,都適用上述規定。

鑑於《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而原《民法典》千零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中涉及的租約年期,亦會由兩年延長至3年,日後新訂立租約的租約期或許會因此延長。為配合上述法例改動,該局正研究修改《印花稅規章》的相關規定,以減輕簽訂長期租約者的稅務負擔,初步的構思是:倘租賃關係於租約期屆滿前終止,該局將向納稅人按比例退回由租賃關係終止之日起至租約期滿之日止已繳納的印花稅。該局將盡快跟進研究及隨後的相關工作。

就房屋稅的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於2010年9月公布了一系列穩定樓市措施,當中包括「對《市區房屋稅章程》作出修訂,將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課徵稅率下調至與自住樓宇課徵的稅率相同」,當時出租房屋的稅率為16%,而非出租房屋的稅率為10%。為落實該項措施,特區政府於2010年向立法會提交修法法案,下調房屋稅率,使之與其他按所得課稅的稅種稅率拉近,有關法案獲立法會通過後,現行出租房屋的稅率只為10%,非出租房屋的稅率為6%。由於房屋稅率已與其他按所得課稅的稅種稅率相一致,考慮到稅收結構的平衡性,目前仍未就減稅有定案,須作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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