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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台房産稅實施細則 明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

澳門房天下  2017-10-20 21:49

[摘要] 澳門房天下訊 2017年10月12日,寧夏出台《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産稅實施細則》。

澳門房天下訊 2017年10月12日,寧夏出台《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産稅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凡在寧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包括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該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依照房産原值減除30%後計算稅率爲1.2%

《細則》明確,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爲房産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爲12%。此外,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新房自交付使用後次月起計征

《細則》規定,購買新建商品房,房産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購買存量房,房産稅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産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出租、出借房産,則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産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而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房産稅則是從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另外,自建的房屋,房産稅將從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産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産稅。此外,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産稅。

房産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

《細則》明確,房産稅將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後15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年應納房産稅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納稅人可以自願采取全年一次性申報納稅,繳納時間爲每年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

四類情況的房産免征房産稅

《細則》稱,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四類房産免納房産稅:(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房産稅;(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三)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産稅;(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産稅。

附《細則》全文:

夏回族自治區房産稅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房産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包括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範圍內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 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未設立地方稅務機關的市、縣(區)由房産所在地的國家稅務機關征收(下同)。納稅人跨市、縣(區)使用房産的,由納稅人分別向房産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房産稅。

第四條 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爲房産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爲12%。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産免納房産稅: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房産稅;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

(三)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産稅;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産稅。

第六條 納稅人繳納房産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收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情形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房産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後15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年應納房産稅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納稅人可以自願采取全年一次性申報納稅,繳納時間爲每年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

第八條 房産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産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

(三)出租、出借房産,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産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

(四)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産稅;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産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産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産稅。納稅人因房産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産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産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第九條 房産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産稅實施細則》(寧政發〔1987〕3號)同時廢止。

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

注:各市、縣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稅額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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