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 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近日,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 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了增加租賃用地的供應,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供應主體,商業用房可按規定改建爲租賃住房,規範現有住房按規定改造後出租等多項內容。日前,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專門就該意見進行了詳細解讀。
探索發行住房租賃券
《意見》中指出,到2020年,深圳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 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實現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表示,在具體措施上,《意見》提出深圳將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供應主體,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專業化水平,調動租賃企業積極性,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開展規模化租賃業務。另一方面,還將鼓勵房地産企業、各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繼受單位,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業務。
此外,深圳市租房人群眼下還不能享受與買房人群同等公共配套服務,特別是租房不能享有同等接受義務 的權利,降低了租賃的吸引力,導致住房需求紛紛轉向購房(而不是租房),加劇供需矛盾、房價上漲預期。《意見》指出,深圳將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不僅要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力度,還要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全面構建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相結合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並逐步提高貨幣補貼的比例,探索發行住房租賃券,創新貨幣補貼形式。探索采取購買服務或 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 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交由專業化的租賃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允許住房以房間爲單位出租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表示,近年來,隨著前期規劃的大型商業及綜合體項目快速入市,加上城市更新均配建商業綜合體,部分區域(特別是原特區外)商業建築存在一定空置的現象。爲此,《意見》提出,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經 主管部門同意,允許已建成並空置的商業建築以宗地爲單位按規定改建爲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並按規定調整土地用途,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准執行。改建後的住房僅限租賃或整體轉讓,不得分割轉讓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變相分割轉讓。
另外,深圳還將允許現有成套住房以原設計的房間爲 小單位對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將原設計的房間再次分割改造爲“房中房”對外出租。《意見》指出,深圳還將引導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繼受單位通過綜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質,將符合安全、質量、消防、衛生等條件和違法建築查處相關規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賃住房,並對外長期租賃經營。
《意見》還提出,深圳市規劃國土部門將結合深圳市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在住房建設規劃中合理確定租賃住房供應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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