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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出招打擊增購住宅空置房

市民日報  2018-02-01 09:17

[摘要] 特區政府以緊急形式向立法會提交《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和修改《房屋稅規章》法案,建議手頭有住宅物業的人士或公司在增購住宅時,政府加徵印花稅,購買第二個住宅物業時加徵5%印花稅,購買第三個或以上住宅加徵的印花稅增至10%,換樓人士若購入第二個住宅,只要1年內出售原物業,就可以於物業轉名

特區政府以緊急形式向立法會提交《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和修改《房屋稅規章》法案,建議手頭有住宅物業的人士或公司在增購住宅時,政府加徵印花稅,購買第二個住宅物業時加徵5%印花稅,購買第三個或以上住宅加徵的印花稅增至10%,換樓人士若購入第二個住宅,只要1年內出售原物業,就可以於物業轉名90日內申請退還加徵的5%印花稅。政府並建議把非出租房屋和出租房屋的房屋稅率差距拉近甚至劃一,增加持有空置房屋者的成本。

政府在《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中,考慮到夫妻理應有共同居住的義務和避免夫妻透過財產制度避稅,以及各地婚姻財產制度存有差異及操作可行性等問題,法律建議,倘夫妻一方擁有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另一方擁有該不動產。另考慮到親屬共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普遍,法案建議如按5%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的共同取得人之間具有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所有取得人原先各自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均不多於一個,只要在上述期間對原先擁有的任一不動產作出移轉並登記,亦可申請退稅。

法案同時考慮到樓換樓人士,若手頭已有物業的人士購入第二個住宅,於1年內售出原有物業,加徵的5%印花稅可於原物業轉名90天內申請退還。

擬劃一非出租與出租房屋稅率

現行《市區房屋稅規章》將要徵稅的房屋分成兩類,即非出租房屋和出租房屋,在適用稅率上非出租房屋稅率為6%,出租屋稅率為10%,政府建議修改房屋稅規章,希望增加持有空置房屋者的成本。根據2017年資料,向財政局申報出租的空置房屋有2015間,涉及稅款1753.9萬元,法案建議今後仍在放租且沒人使用的房屋將被視為非出租房屋,即由現時毋需繳交房屋稅改為按6%稅率徵稅。

政府認為上述建議優點包括:1、增加持有空置房屋者的成本,尤其是部分不遵守法律規範的納稅人,或會因稅負增加而更有可能將空置房屋投入租務市場;2、可減省與空置房屋相關的一連串工作的行政成本,釋放出部分人力資源,用於處理更具逼切的稅務工作;3、增加房屋稅收入,以2017年資料估算約增加1750萬稅款。

政府並表明日後會考慮把非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的房屋稅率差距拉近甚至劃一,提供經濟誘因讓業主自發申報房屋出租。

至於開徵房屋空置稅,政府則認為有關稅種需克服對認定房屋空置的種種問題,執行上存在相當困難,須持續研究。

據立法會主席賀一誠透露,立法會將於下周召開全體會議,以緊急程序審議相關法案,並於法案公布後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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