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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趨嚴 房企城投平台境外發債受限

中國證券報  2018-05-18 09:27

[摘要]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爲其市場化融資行爲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爲其市場化融資行爲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同時,募集資金要重點用于支持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高端裝備制造業以及“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産能合作等。

專家認爲,文件出台恰如其時,將引導企業資金脫虛向實。結合此前外彙局規定,房企和城投平台境外發債將受限,而符合我國戰略發展需要的産業將得到支持。

企業境外發債放量

2015年9月14日之後,發改委將中資企業境外發行債券審批機制改爲備案登記制,由于境外融資成本相對低廉,中資企業尤其是房企及城投平台境外發債規模快速增長。

據外彙局披露的數據,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口徑外債余額爲17106億美元,較2016年末增長2948億美元。從期限結構看,中長期外債余額6116億美元,占比36%;短期外債余額占比64%。從機構部門看,銀行債務余額占比49%,廣義政府債務余額占比10%。

中信建投數據顯示,2017年至今,中資企業境外發債規模達2932億美元,尤其是對于城投平台和房地産企業均是重要融資渠道。2017年至今,城投境外發債規模近160億美元;其中,2018年以來城投境外發債規模45億美元,約爲同期城投境內發債規模的4%。房地産企業2017年以來境外債券融資近654.6億美元,約爲同期房企境內發債融資規模的78%。

天風證券認爲,從政策上和實際操作中,監管對于地産的海外融資一直是相對審慎的態度,隨著中資房地産企業境外發債的放量,監管機構可能會控制節奏和規模,保障債務的安全性。

外債政策持續強化

隨著今年地方債務風險化解的任務迫切性提高,地方平台融資環境進一步收緊,針對外債的管控政策正持續強化。

外彙局國際收支司司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近日表示,外彙局正在會同人民銀行研究進一步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充分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統籌平衡好“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防範跨境融資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關系,充分發揮管理政策的前瞻性和協調性,確保外債風險總體可控。同時,強化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借用外債的管理,除有特殊規定外,房地産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不得借用外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外債結彙需要經過外彙局批准等。

此次兩部門下發的通知要求,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含金融機構)要實現實體化運營,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充分論證發行外債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同時依托自身資信狀況制定外債本息償付計劃,落實償債保障措施。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爲其市場化融資行爲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

新時代證券副總裁、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通知主要是爲了防風險,通過完善市場約束機制來防範中長期外債風險和地方債風險;同時支持發展實體經濟,尤其是創新發展等重點領域,爲經濟向高質量發展轉型服務。(下轉A02版)(上接A01版)通知提高了企業舉借中長期外債的門檻和要求,也意味著企業舉借中長期將會進一步收緊,根據文件精神和外彙管理局規定,房地産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境外發債將會受限。

引導資金“脫虛向實”

通知指出,要緊密圍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方向,著力支持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赴境外市場化融資,募集資金重點用于支持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高端裝備制造業以及“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産能合作等。

通知要求,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建立健全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決策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申報企業擁有的資産應當質量優良、權屬清晰,嚴禁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設施、公園、公共廣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市政道路、非收費橋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公益性資産及儲備土地使用權計入企業資産。

通知指出,利用外債資金支持的募投項目,要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形成持續穩定、合理可行的財務預期。如募投項目取得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財政貼息等財政資金支持,有關決策程序必須依法合規,必須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中長期財政可持續作爲重要約束條件,堅決杜絕脫離當地財力可能進行財政資金支持。同時,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並加大懲處問責力度。

潘向東指出,兩部委的文件主要是明確可以使用外債的企業要求和資金用途,爲了引導企業資金“脫虛向實”,進一步探索外債的正確使用方式。選擇優先支持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因爲這些企業有能力合理控制外債風險,同時又可以利用國際市場低成本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産業轉型和推進供給側改革。

財政科學研究院資源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陳少強表示,文件並不是限制企業發外債,而是規範方向、規範來源和管理,是深化改革開放背景下防範風險有機結合在一起的一個戰略舉措,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一方面對符合我國戰略發展需要的産業通過這種市場化的融資,能夠取得相對較低的融資成本,支持我國經濟發展,同時也是支持“一帶一路”,促進周邊沿線國家的發展。另外,要規範使用外債,用市場的手段盡量減少外債內在化,防止風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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