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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居住區內人防停車位嚴禁出售不得附贈

珠海特區報  2018-05-22 09:19

[摘要] 但可以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對侵占行爲罰金由過去最高3萬元增加至5萬元。

記者昨日從珠海市人防辦獲悉,已頒行14年之久的《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進行修訂,草案于近日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新增關于侵占人防工程的行爲類型,明確居住區內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車場、車位等禁止出售,不得附贈,但可以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對侵占行爲罰金由過去3萬元增加至5萬元,並責令改正。預計最快今年底可完成法規修訂各項法定程序。

三方面矛盾突出亟待修訂

據了解,自2004年《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也具有了相當規模。現有《辦法》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正在進行相應修訂。

我市現有《辦法》已不能滿足新時期中央有關政策及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實際需要,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投資主體不明晰,建設單位違法買賣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防車位,導致小區業主與建設單位矛盾升級,糾紛不斷;二是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維護管理責任不清晰,義務不明確,人防設施維護管理不善;三是針對一次性規劃或分期規劃建設、分期驗收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需先行向人防主管部門一次性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待所有防空地下室驗收備案後,才能向財政部門申請退費,容易導致建設單位前期資金負擔過重,融資壓力大。爲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防空建設,提高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水平,亟待對《辦法》進行修訂。

草案禁止交易人防停車位

近日,市人防辦針對已完成的《辦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並于5月21日就起草情況進行了說明。在以上突出矛盾中,有關具備人防功能的地下停車場(位)如何使用、能否交易的問題備受市民關注。

《辦法》修訂草案新增之第四十四條規定,居住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應按規劃功能投入使用,禁止出售,不得附贈,並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該條款依據《人民防空法》第二條的規定作出。也就是說,具備人防功能的地下停車場(位)和普通産權車位不同,它是國防設施,不得私自買賣交易,不得加以侵占。

《辦法》修訂草案還明確了有關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第七十八條規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由市、區(功能區、工業園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並處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依法賠償損失。與《辦法》(2004版)相比,處罰標准明顯加大,對單位處罰金額上限提高了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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