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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引導海一居業主向發展商索償

市民日報  2018-06-04 09:36

[摘要] 建議將收回的海一居土地用作興建置換房,並預留部分出售予海一居樓花購買者。

對於特區 公布的解決海一居事件建議方案,建議將收回的海一居土地用作興建置換房,並預留部分出售予海一居樓花購買者。

時事評論員黃東坦言,有關方案某程度上仍然屬浪費公帑及以置換房去「埋單」,結果卻兩面不討好。他強調,海一居事件 的處理方法,應是盡快進入司法程序,小業主自行透過司法訴訟向發展商保利達索償解決事件。 應引導海一居小業主以司法訴訟的途徑解決事件,同時要提高司法效率,盡力降低小業主憂慮司法程序漫長的疑慮。

黃東表示, 的建議方案,某程度上仍然屬浪費公帑及以置換房單位「埋單」, 明顯釋出很大善意,不想造成太大怨氣影響社會的和諧,但結果有關方案現在卻兩面不討好,發展商保利達至今未有回應事件,而小業主明白不接受豪宅的價錢購買公屋。他直言現在 的方案未盡如人意,估計 現在以試探性質,觀察社會有甚麼反應再決定下一步,有關方案能否解決海一居問題現在言之尚早,但他個人認為不樂觀。

他坦言,若果 提出另一方案是讓小業主「豪宅換豪宅」,相信社會反彈的聲音會更大,且若此例一開,將來 同類事件都會變成由 「埋單」,故某程度是犧牲小業主的利益,「豪宅換公屋」儘管不盡如人意,但總比完全以公帑「埋單」好。

藉契機提高司法效率

黃東續說,現在整件事件,始終矛頭的焦點應該在發展商保利達身上,保利達 應該負起社會責任,主動積極解決事件,全因保利達過去更改海一居土地用途,一而再再而三更改圖則,希望利潤 化;保利達更不應在土地25年發展期限的 後階段才發展土地及出售樓花,令事件進入不可挽回地步。

加上當年澳葡年代簽署土地合同時,土地用途根本不是商住用途,樓宇限高亦不是現在的高度,不論從歷史和法律條文,整件事件中誰是誰非根本很清楚。故黃東認為,海一居事件 的處理方法,應該盡快進入司法程序,小業主自行透過司法訴訟向發展商保利達索償解決事件,然而本澳司法訴訟過程一直緩慢,理解小業主憂慮「357年」仍不能成功追討賠償。

他直言,特區 應該藉海一居事件,成為推動澳門提高司法效率的契機,尤其將來仍有不少類似的土地糾紛需要處理, 應該盡快思考如何提高有關案件的司法效率,令後續類似的土地糾紛民事案件,都能縮短司法程序。

他認為,現階段, 應引導海一居小業主以司法訴訟途徑解決事件, 必須盡力降低小業主憂慮司法程序漫長的疑慮,令小業主對本澳司法制度有信心,同時應提供更多常態司法援助,真正投放人力物力協助小業主。當保利達知道小業主正式透過司法途徑追討賠償,可能會稍有軟化,畢竟官司對公司的形象完全沒有好處,不至於現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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