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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珠海人才安居辦法來了!最高600萬元住房補貼

澳門房天下  2018-07-24 17:16

[摘要] 附上珠海人才安居標准表~

澳門房天下訊 2018年7月24日,珠海住建局發布了關于舉行《人才安居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公告。

爲廣泛征求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決策質量並做到科學民主決策,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擬定于2018年8月9日就《珠海市人才安居辦法(征求意見稿)》舉行聽證會。

劃重點,以下是澳門房天下整理的珠海人才安居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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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證事項

本次聽證主要圍繞《珠海市人才安居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進行。

二、聽證會時間

時間:2018年8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地點:珠海市香洲區海城路32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二樓208會議室)。

以下是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章 總則

條 爲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落實《關于實施“珠海英才計劃”加快集聚新時代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幹措施(試行)》(珠字〔2018〕6號)的工作要求,優化人才發展和創新創業發展環境,保障人才安居,進一步提高城市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財政資金、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以及政府優惠政策,解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的居住問題。

第三條 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分類目錄》中的頂尖人才、一類人才、二類人才、三類人才、四類人才、五類人才的認定條件和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批准的其他人才;

(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過項目合作方式引進的人才,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批准可不受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限制。

第四條 建立珠海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領導召集,負責協調、審議、決策本市人才安居工作重大事項。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人才安居適用對象進行身份認定和貨幣及生活補貼的發放;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統籌人才安居的資金保障和監管;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才安居項目的用地保障;

市科工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市重點扶持和支持企業目錄。

各區政府(管委會)建立相應的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其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人才安居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統籌全市各類人才安居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才安居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人才安居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具備人才安居在線申請、受理、審批、公示等政務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狀況等管理功能。將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標准

第八條 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實物配置包括出售和出租兩種,具體采取共有産權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住房補貼、租房補貼、租房和生活補貼。

實物配置視房源情況接受申請。實物配置的租金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第九條 共有産權住房是指個人與經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産權份額的公有産權人按份共有的住房,公有産權人爲市(區)政府指定的部門或國有獨資企業。

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內,供符合條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場租金租賃的周轉使用住房。

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部分第四類及以上人才用于在本市購買商品房或其他存量房、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

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市領取住房補貼或購買共有産權住房之前臨時過渡時期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

租房和生活補貼是指政府提供給第五類人才的爲期2年的租房和生活補貼。

第十條 人才安居的適應對象除單身以外,原則上以家庭爲單位。

夫妻雙方都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住房實物配置以家庭爲單位,按照“就高從優”的原則,由層次較高的一方作爲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爲共同申請人,不重複享受。

夫妻雙方都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申請住房補貼、租房和生活補貼過程中可以以個人爲單位,按照各自符合的標准申請。

第十一條 頂尖人才的安居標准

在本市購買住房的,可享受600萬元住房補貼,或免租入住200平米左右的住房,在本市連續工作滿8年,可獲贈所住住房。

有突出貢獻的可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落實安居工作。

第十二條 一類、二類、三類、四類(部分符合條件的)人才享受安居政策的條件: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的,可以申請共有産權住房。

本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無商品住房且在本市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未領取過住房補貼、未領取過租金補貼、未租住過人才公寓的,可以選擇申請租住人才公寓或租金補貼。
申請公租房的,按本市公租房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一類人才的安居標准

申請共有産權住房的,面積爲不超過160平方米, 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50%份額,擁有100%使用權,公有産權人持房屋所有權50%份額。自購房之日起,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0年仍符合條件的,可獲贈政府産權份額。

申請住房補貼的,補貼標准爲200萬元。

申請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過160平方米的住房。

申請租金補貼的,補貼金額標准爲每月4500元。

第十四條 二類人才的安居標准

申請共有産權住房的,面積爲不超過120平方米, 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50%份額,擁有100%使用權,公有産權人持房屋所有權50%份額。自購房之日起,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0年後, 仍符合條件的,可獲贈政府産權份額。

申請住房補貼的,補貼標准爲140萬元。

申請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過120平方米的住房。

申請租金補貼的,補貼金額標准爲每月3500元。

第十五條 三類人才的安居標准

申請共有産權住房的,面積爲不超過100平方米, 與公有産權人分別持房屋所有權50%份額,擁有100%使用權,公有産權人持房屋所有權50%份額。自購房之日起,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0年後,仍符合條件的,可獲贈政府産權份額。

申請住房補貼的,補貼標准爲100萬元。

申請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過100平方米的住房。

申請租金補貼的,補貼金額標准爲每月2500元。   

第十六條 四類人才的安居標准

申請共有産權住房的,面積爲不超過90平方米, 人才持有房屋所有權70%份額、公有産權人持房屋所有權30%份額,自購房之日起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0年後, 仍符合條件的,可獲贈政府産權份額。

申請住房補貼的,企業新引進的45周歲以下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補貼標准爲35萬元;企業新引進的40周歲以下副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補貼標准爲25萬元;企業新引進的重點産業緊缺人才,補貼標准爲20萬元。

申請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不超過90平方米,租金按市場租金標准的70%收取。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

第十七條 五類人才的安居標准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領取過租房和生活補貼、未租住過人才公寓、未租住過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選擇申請租住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或租房和生活補貼。

申請租房和生活補貼的,企業新引進入戶的青年人才,30周歲以下全日制本科、40周歲以下技師每人發放2.6萬元;35周歲以下全日制碩士、45周歲以下高級技師每人發放3.8萬元。

申請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不超過90平方米,租金按市場租金標准的70%收取。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確定的租金標准執行。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無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買共有産權住房。

申請共有産權住房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滿10年後,可以申請共有産權住房,面積爲不超過90平方米, 人才持有房屋所有權70%份額、公有産權人持房屋所有權30%份額,自購房之日起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0年後, 仍符合條件的,可獲贈政府産權份額。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八條 各類人才對照認定標准向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工作單位對人才是否符合資格情形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本單位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工作單位統一進行在線申報,經系統分配至區(管委會)人社部門進行初審。

頂尖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認定;一類人才、二類人才、三類人才、四類人才,由市人社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五類人才由各區(管委會)人社部門認定。市、區人社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審核通過的決定。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人才安居工作實行並聯審批,人才認定部門將認定結果移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彙總審核結果,確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標准,將人才安居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共有産權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根據房源情況接受申請,市、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按批次組織選房,將共有産權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配售(租)給符合條件的人才。

住房補貼、租金補貼及面向第五類人才的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結合人才發展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人才安居納入住房保障專項規劃。

第二十一條 房源的籌集渠道:

(一)政府投資新建、購買、租賃;

(二)整合政府存量公房;

(三)商品房項目、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

(四)企事業單位建設。

第二十二條 人才安居項目規劃選址應按照促進産城融合、職住平衡的原則,綜合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産業布局、公共配套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市産業發展規劃方向的重點支企業,在滿足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按基本建設程序建設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人才安居問題。
符合與本市産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高校、科研機構,在滿足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按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共有産權住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人才安居問題。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共有産權住房與住房補貼不能重複享受。

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租房和生活補貼不能同時享受。

一、二、三類和四類人才需在2年內落實共有産權住房或住房補貼申請工作,否則將取消享受資格。過渡期可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中的一種,期限最長爲2年。

五類人才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期限爲3年,滿3年後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人社部門牽頭複審符合條件的,可續租1-2年,累計最長不超過5年,續租期間租金按市場標准收取。

享受租房和生活補貼的,分兩年發放。

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其變化,自主選擇相應的安居方式,自願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標准實施安居的,不予補差。

第二十五條 各類人才住房補貼、租金補貼、租房和生活補貼由市、區政府(管委會)財政共同分擔。香洲區按照財政市、區分成比例承擔,其他區按照市、區各50%承擔。

第二十六條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滿的,不可重複享受本辦法的人才安居政策;剩余政策享受期內的,住房補貼、租金補貼、租房和生活補貼可按照本辦法調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將人才在崗運營情況和實際貢獻等作爲評價的要素,由市人社部門定期對企事業單位和人才進行績效評價,對政策享受期內的人才勞動關系及住房情況進行核對。核對結果作爲人才是否繼續享受

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據。

人才在服務期內因企事業單位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按照以下措施處理:

(一)購買共有産權住房未滿5年的,由公有産權人收回,退回購房人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利率按照回購時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已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則支付購房人已付的相應貸款利息。

購買共有産權住房已滿5年但不滿10年的,由公有産權人實施回購,回購價格以第三方機構市場評估價爲准,人才所持份額的溢價部分以10年爲基數,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後歸人才所有,評估價低于原購買價格的,由公有産權人按原價格回購。

(二)入住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收回。

(三)享受住房補貼、租金補貼、租房和生活補貼的,應停止繼續發放,並從不符合安居條件的時間開始計算,退回已領取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 購買共有産權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後可以上市交易。人才在取得共有産權住房完全産權份額前,擅自用于抵押、出租,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由公有産權人依合同約定予以追責。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于轉租、轉借。擅自轉租、轉借的,由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依合同約定收回房屋,並取消其人才安居資格。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建立人才動態管理機制,對人才安居申報的真實性負責。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應積極幫助其申請人才安居;對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市區相關部門,並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變更人才變動情況;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積極協助市區相關部門依法退出。

第三十條 人才離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自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人才在本市新單位入職後,由新單位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
離職後仍在本市就業的,允許有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在本市就業且符合人才目相應類別的,視爲仍符合安居條件。

第三十一條 頂尖人才和其他各類人才獲贈政府持有的産權份額後,該住房即成爲人才的完全産權住房。獲贈過程中産權轉移的稅費由獲贈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對不配合回購並退出共有産權住房、拒絕退出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或未按規定時間內退回補貼的,以及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應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對弄虛作假騙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實上報人才變動情況、協助追繳不力的,取消企事業單位人才安居申請資格,納入企事業單位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追究企事業單位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相關部門履職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批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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