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按規定,由九月一日起,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免費申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有效期為五年。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有關政策由下月一日起施行。
按規定,申領人在填寫登記表後,連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到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辦理,申請受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便能領取證件。每次有效期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住證將載有姓名、住址、公民身分號碼、相片及指紋信息。
若持證人喪失港澳台居民身分、使用虛假辦證資料、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或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居住證亦將被作廢。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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