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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樓標準興建不佔公屋用地 置換房可租售

澳門時報  2018-08-22 09:13

[摘要] 政府在5月底公佈“海一居”事件解決建議方案中提出都市更新“置換房”概念後,政策研究室近期已草擬《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並決定由即日起至9月20日期間展開公開諮詢。

政府在5月底公佈“海一居”事件解決建議方案中提出都市更新“置換房”概念後,政策研究室近期已草擬《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並決定由即日起至9月20日期間展開公開諮詢。文本建議政府參照商品房的設計及裝修標準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供受都市更新影響的業權人按市價租住或購買。當業權人無法回遷,可購買置換房,完成做契後會擁有所購買單位的完整業權,可依法出租、出售及使用。當局強調,暫住房及置換房的提供非屬必然性,僅當具備房源時,方供合資格的業權人選擇租住或購買。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昨日下午於特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六樓會議室舉行,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劉本立、廉政公署行政申訴局局長林智龍、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工務局局長李燦烽、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趙淵、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海恩出席。

劉本立介紹諮詢文本內容表示,文本建議將暫住房及置換房的性質定為公共房屋,供受都市更新過程中樓宇重建或拆遷受影響的業權人租住或購買,由政府參照商品房的設計及裝修標準興建,出租、出售及管理由將來的都市更新公司負責。在該公司成立前,由現時的公共部門負責處理。其中,暫住房供受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租住,由公共實體負責管理,並根據租務法律制度簽訂租賃合約,租金將參照市場上同等級樓宇的價格訂定。如業權人選擇“樓換樓”的補償方式,樓宇重建後便可回遷原居地;當未有暫住房的房源提供時,則可獲政府發放臨時安置津貼,自行在市場尋找房屋租住。

至於置換房則供無法回遷的業權人購買,售價同樣參照市場上同等級樓宇的價格訂定。無法回遷的業權人原則上可獲給予基於原物業價值計算的補償,購買置換房者做完契後,更將擁有所購買單位的完整業權,可以依法出租、出售及使用。出售條件由契書訂定,購買者可以申請銀行按揭,大廈管理按照分層建築物管理的法規處理。

文本並提出特別規定,根據第12/92/M號法律,因公益而被征用不動產的業權人,可按一般制度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同時,因25年臨時批租期屆滿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在建樓宇的樓花購買者,亦可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條件及價格,申請購買置換房。

會上傳媒關注暫住房及置換房既然定性為公共房屋,為何要參照商品房的標準興建,會否造成原居民無法承擔。林智龍回應稱,主要有兩個層面的原因,首先,以置換房為例子,雖然房屋由政府出資興建,具公屋性質,但若出售就具備私樓性質,適用於民事法律制度規管;其次,從推動都市更新層面考慮,建議受影響業權人按市場價格或參考市場價購買置換房,即使為推動都市更新,相信在價格上會有優惠,但按道理需以商品房的裝修和建築規格興建樓宇,否則於理不合。劉本立亦補充表示,置換房出售後將變為私樓,要考慮到私樓建設標準。此外,要推動都市更新需要誘因,若置換房標準低於商品房,誘因不夠吸引。

對於暫住房及置換房的租住或購買參考的市場價格如何釐定,林智龍表示,推動都市更新過程中,最核心是樓宇拆遷補償或安置問題,將由未來都市更新的主體法律制度訂定,今次的諮詢文本不會觸及,而補償標準未來會由都市更新委員會研究向政府提供建議訂定。對於為何先制定《暫住房和置換房的法律制度》,他稱,由於樓宇的規劃及興建,往往需要花費頗長時間,若按一般流程制定相關的政策,難以為早日興建暫住房和置換房創造條件。

李燦烽則補充,置換房的售價日後會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且舊樓拆卸有協商過程,必協商至所有業主同意才會拆卸。他又稱,暫住房及置換房計劃不會佔用正進行中的公屋規劃用地,新城A區、偉龍馬路及慕拉士舊電廠的公屋計劃會繼續推進。土地儲備亦會隨著時間增加,看不出暫住房及置換樓會佔用公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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