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20年11月25日零時起,取消在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新疆喀什地區、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的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的措施。
新冠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疆喀什地區、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的疫情發展,決定根據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0年11月25日零時起,取消在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新疆喀什地區、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的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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